
法治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核心保障,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之一。法治经济的核心在于以法治赋能市场秩序、以规则保障发展活力,其理论根基可追溯至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1]。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物质基础,法治则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2],这深刻揭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内在统一关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3],将“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4]列为“十五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一部署凸显了法治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关键五年,要把法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大力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5]。这一时期,法治建设需要实现从基础性制度保障向高质量法治引领的转型升级。
一、提升法治经济建设水平
以法治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十五五”时期,我国将稳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6],主动对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这要求加快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涉外法治体系,涵盖知识产权保护、产业补贴规范、环境标准、电子商务、金融开放等重点领域。其核心是通过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的国际化衔接,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为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坚实保障。这就需要在法治框架下,持续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为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奠定基础。
以法治引领创新驱动发展。面对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绿色金融等新兴领域的快速发展,法治必须前瞻性地回应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着力破解“立法滞后”难题。这要求立法工作具备前瞻性和适应性,重点加强科技创新、数据权益、人工智能治理、绿色低碳等领域的法律法规供给。例如,完善数据产权界定、流通交易、安全保护等基础制度,为数字经济发展构建清晰的规则框架。同时,要实施更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以激励原始创新,保障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培育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以法治夯实统一市场基础。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其核心在于运用法治手段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重点举措包括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同时,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依法查处各类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规制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隐性壁垒。最终目标是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社会信用等统一的市场基础制度,形成“全国一张清单”的管理模式,确保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
二、优化法治经济建设的路径
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体系。法治经济的根基在于健全市场经济运行所需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核心在于通过清晰的权责界定保障公平竞争。重点举措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数据产权、无形资产等新型产权的认定与保护细则,加强产权保护的司法监督与执法力度,让企业家能安心经营、长期投资;加快建设法治化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显著降低市场交易的信息成本与违约风险;为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清晰的法律规则,破除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推进法治政府与优化营商环境。法治经济要求政府行为本身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核心是厘清权力边界,实现“放得活”与“管得好”的平衡。具体路径包括:健全涉企执法长效机制,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坚决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行为,最大限度减少不当执法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干扰;推广“一码检查”等非侵入式、精准化监管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为创新发展留足空间;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并发挥行政复议对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功能。
统筹发展和安全的法治保障工作。法治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不可或缺的工具,需要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关键环节在于完善金融、数据、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等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法律法规,明确风险预警、处置的责任主体与程序,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加快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外部环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引导社会矛盾在法治框架内实质性化解。
强化区域发展的法治协同。为更好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必须破除制约要素自由流动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要着力推进以下举措:鼓励围绕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大江大河生态保护、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等跨区域公共事务开展协同立法,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法治依据;全面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建立并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确保规则平等;探索通过法治方式建立跨区域的税收分享、统计核算、利益补偿等机制,调动各地维护统一大市场的积极性。
提升涉外法治体系与能力。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必须加强涉外法治建设,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重点方向包括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开展反制裁、反干涉、反“长臂管辖”;健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培育国际一流的仲裁机构,增强我国法律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公信力和吸引力;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加快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复合型人才。
三、完善法治经济建设的保障机制
完善产权保护机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通过清晰界定产权、有效保护产权,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十五五”时期,亟须进一步完善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特别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让创新成为驱动发展的第一动力。实践表明,产权保护越完善,市场主体越有积极性进行长期投资和技术创新,从而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持续动力。
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法治通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制度安排,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十五五”时期,要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大市场。这就需要强化执法司法保障,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确保资源根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率最优化配置。
完善政策预期机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法治通过规范政府行为、稳定政策预期,显著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十五五”时期,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杜绝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通过建立健全政策制定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和重大政策评估制度,增强市场主体的可预期性,形成长期稳定、透明可期的发展环境。
“十五五”时期法治经济的深化,是一项系统性、整体性的宏大工程。它要求将法治精神全面融入经济活动的每一个环节,通过高质量的制度供给、高效的政府治理、有力的权益保障和有效的风险防控,最终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中国式现代化构筑最坚实的法治基石。
【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法学会2025年度法学研究一般课题(编号:HFXH(2025)B2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卜贞贞,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辛畅,新疆可可托海干部学院教师;杜美凝,吉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本科生。】
注释:
[1]《哲学的贫困》,中央编译出版社2022年版,第232页。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2页。
[3][4][6]《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人民出版社2025年版,第6页、第6页、第19页。
[5]《深刻把握“五个必须” 推动“十五五”良好开局》,《人民日报》2026年1月13日。
责任编辑: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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